前言: 为标准央企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健全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控,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暂行条例》《中办国办有关创建国企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央企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档,制订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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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央企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方法(实施)》的通告
各央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控,健全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规范,标准央企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我委制订了《央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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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限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方法(实施)》,现下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国 资 委
2019年12月28日
央企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方法(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央企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健全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规范,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控,依据《中华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公司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暂行条例》《中办国办有关创建国企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央企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档,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指央企,就是指国务院办公厅国有资产处置监管联合会(下称国资公司)依规执行投资人岗位职责的國家注资公司。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禁止进入限定,就是指国资公司和央企依据相关要求,对有关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者做出在一定阶段内不可出任央企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級技术人员的解决。在其中高級技术人员包含公司的主管、总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和企业章程要求的别的工作人员。
本方法所指追究责任单位,就是指国资公司和央企承担违反规定运营项目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组织或单位。
第四条 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信息化管理理应遵照统一管理方法、等级分类承担、真正精确、依规应用的标准。
第二章 信息内容入录和核查
第五条 国资公司和央企依据相关要求做出禁止进入限定解决,依照“谁解决、谁承担”的标准,对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的合理合法、真实有效、精确性承担。
第六条 国资公司做出禁止进入限定解决的相关信息内容,由国资公司追究责任单位承担入录。央企做出禁止进入限定解决的相关信息内容,由央企追究责任单位承担入录。央企各个子公司做出禁止进入限定解决的相关信息内容,由央企决策是不是入录。
第七条 追究责任单位理应于禁入限定解决起效生效日10个工作日,在执行內部审核办理手续后,将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数据采集入录到央企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禁止进入限定系统软件)。
第八条 入录的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基础状况。
(二)关键违反规定情况。
(三)义务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解决状况。
(四)处分决定。
(五)别的材料。
第九条 国资公司追究责任单位在央企入录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之今后5个工作日进行相关信息内容方式核查并意见反馈結果。
第十条 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期期满后,国资公司追究责任单位承担将基本信息从禁止进入限定系统软件中移除。
第三章 信息内容应用和意见反馈
第十一条 国资公司和央企任职执行董事、监事会、高級技术人员时,理应查寻拟任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限定状况。
第十二条 央企的机构行政部门承担本公司及各个子公司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统一查寻工作中。
第十三条 国资公司相关部门和中央政府企业的管理行政部门经受权,根据名字、性別、身份证件号码等,在禁止进入限定系统软件中查寻相关工作人员禁止进入限定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禁止进入限定系统软件免费在线即时意见反馈查询记录,意见反馈的信息内容包含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基础状况和禁止进入期等。
第四章 工作岗位职责和规定
第十五条 国资公司承担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统一管理方法、有关组织建设和信息内容开发利用,及其禁止进入限定系统软件的基本建设、运作维护保养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央企理应确立有关岗位职责,制订內部管理方案,严格执行入录、查寻、应用等工作中。
第十七条 国资公司和央企理应提升禁止进入限定工作人员保密信息管理方法,不可泄漏国家机密、保密信息和私人信息,不可违反规定向不相干方出示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
第五章 质疑解决
第十八条 人或单位对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查询记录存有质疑的,应向国资公司追究责任单位递交书面形式质疑申请办理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国资公司追究责任单位理应自审理质疑申请办理生效日30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并将結果告之质疑申请办理人或单位。
第二十条 对禁止进入限定解决的质疑不适合本方法。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资公司和央企相关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导致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规追责相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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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照本方法要求入录或核查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
(二)应查未查、有意藏匿、仿冒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
(三)违反规定向不相干方出示禁止进入限定人员名单。
(四)泄漏国家机密、保密信息或私人信息。
(五)别的理应追究责任的个人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央企隶属子公司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资公司承担表述。
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